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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4號原 告 簡丞浥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被 告 陳怡君被 告 吳美惠被 告 陳秋嬋被 告 陳秋雯被 告 陳美芸被 告 彭歆霓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8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怡君、吳美惠、陳秋嬋、陳美芸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至原告請求被告陳秋雯、彭歆霓賠償損害部分,因被告陳秋雯、彭歆霓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諭知無罪,本應由本院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惟因此部分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規定,將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