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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4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45號原 告 蕭五珠

王翊庭王淑芬王若宇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順雄律師

鄭凱威律師張叡文律師被 告 游美良

李木田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5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