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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重附民字第 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詹永裕

陳秋華被 告 陳星佑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惟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