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詹永裕
陳秋華被 告 陳星佑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6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惟馨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