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重附民字第52號原 告 陳柏翰 (陳春生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孝勇
李玉蓮
莊淯翔
陳厚全丁聖峰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5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商啓泰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