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307號原 告 簡柏昊
簡芷筠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熒珊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被 告 宏展交通有限公司被 告 宏記交通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秀乾被 告 馮啟超
陳惠娟楊富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2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