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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5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28號原 告 BT000-H11402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送達代收人 高紫庭律師被 告 吳聰賢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409號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被訴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409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信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