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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6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676號原 告 楊志新被 告 許鴻文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114年度易字第56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被訴竊佔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569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