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692號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被 告 傅明昌上列被告傅明昌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