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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號原 告 沈聖捷被 告 莊啓峯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44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