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政智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損壞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08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酒後騎乘自行車於民國115年1月10日16時17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段000號前,與鄭仲育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發生交通事故,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警員黃郁凱、鄭雲騰遂於同日16時18分許獲報到場處理,詎A01明知警員黃郁凱、鄭雲騰均為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竟仍基於妨害公務執行之犯意,拒不配合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上簽署姓名,即欲騎乘自行車離去,並與警員黃郁凱、鄭雲騰發生推擠,使警員黃郁凱重心不穩倒退至一般車道,又以其左手臂勾勒警員黃郁凱之頸部,使警員黃郁凱雙膝觸地,致警員黃郁凱受有頭部挫傷、左側手肘挫傷合併擦傷、雙膝部挫傷合併擦傷等傷害(傷害部分未據告訴),而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A01另基於毀損公務員職務上掌管物品之犯意,於同日17時20分許為警解送之過程中,以頭部撞擊車牌號碼000-0000號警用巡邏車駕駛側之壓克力防護罩,致該壓克力防護罩毀損並掉落。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1)、被告A01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與供述;(2)、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開羅派出所警員黃郁凱、鄭雲騰職務報告、密錄器譯文、醫療財團法人羅許基金會羅東博愛醫院診斷證明書、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密錄器影像畫面及照片6張、上開壓克力防護罩毀損照片3張、警員黃郁凱傷勢照片5張。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138條。所犯上開2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檢 察 官 張立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莊雯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