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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04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0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玉英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9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1犯竊盜罪,共叁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2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及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宣告前2條之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本案被告A01所竊得之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原味1條、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草莓1條、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沁甜西瓜1個、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葡萄1條,固均為被告之犯罪所得,然因被告已與被害人游麗蘭以新臺幣27,195元達成和解,並賠償被害人之損失,有和解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份在卷可稽,被告所賠償之金額,雖非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所指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然參酌該條規定旨在保障被害人因犯罪所生之求償權,被告既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依和解書之內容賠償給付被害人,被害人此部分求償權已獲滿足,若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該犯罪所得,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第51條第7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999號被 告 A01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1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時間,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宜蘭縣○○鎮○○路00號統一超商徠一門市,趁該店店長游麗蘭疏未看管店內財物之際,先後徒手竊得架上陳列之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商品(價值共約新臺幣252元)後藏放於隨身包包內,僅結帳部分商品即行離去。嗣經游麗蘭發現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1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游麗蘭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錄影監視、上開車輛及現場照片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係屬數罪,請予分論併罰。至本案被告所竊得之未扣案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商品,均為其犯罪所得,且並未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黃明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奕介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另如未和解,告訴人亦得於未辯論終結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附表:

編號 行竊時間 竊得商品 1 民國115年3月7日5時35分 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原味1條、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草莓1條 2 115年3月9日5時42分 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沁甜西瓜1個 3 115年3月9日6時26分 味覺糖條裝特濃牛奶-葡萄1條

裁判案由:竊盜
裁判日期:2026-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