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619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雅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張雅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張雅絜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簡易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996號
被 告 張雅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張雅絜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5年6月19日10時43分許,在宜蘭縣○○市○○路0段00號林芷葶擔任副組長之全聯福利中心宜蘭復興店,徒手竊取貨架上台稉九號米1袋、黑胡椒醬1罐及美國牛肉1盒(售價共新臺幣442元,已經警查扣發還),得手後放入包包內,於走出該店時為店內人員發現將其攔下報警當場查獲。
二、案經林芷葶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1)被告張雅絜於警詢及偵訊之自白;(2)告訴人林芷葶於警詢之指訴;(3)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照片。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張 立 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莊 雯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