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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文風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3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民國一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訊問。

理 由被告李文風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案前於民國115年3月3日協商程序終結,因尚有應再行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並定於115年3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