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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6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偉勝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01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復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5 年2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書記官 黃家麟通 譯 林晉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

黃偉勝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要旨:黃偉勝於民國114年10月28上午,騎乘車牌號碼0

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員山鄉惠好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於當日上午9時37分許,行經前開路段與惠好路48巷之其行向車道劃有「停」標誌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並應注意「停」標誌,係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必須停車觀察,認為安全時,方得再開,而當時為有雨天之日間,該處為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之柏油路面,黃偉勝之意識清楚,所駕車輛機件正常,即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停車觀察,而貿然駛越,適有林美惠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宜蘭縣員山鄉惠好路48巷由北往南駛至上開路口,亦疏未注意該交岔路口無號誌,應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兩車遂發生碰撞,致林美惠受有右側額顳頂葉硬膜下出血、右側顳額挫傷性腦出血等傷害,經送醫救治後,仍延至114年11月3日下午1時2分許,因創傷性顱內出血、多重器官衰竭死亡。

處罰條文:刑法第276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

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

55 條之2 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提起公訴,檢察官葉怡材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家麟法 官 陳錦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