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2號原 告 倪志紅訴訟代理人 劉致顯律師被 告 陳泰炘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泰炘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告倪志紅並據以對被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而前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十五年四月三十日以114年度交易字第383號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有上開刑事判決書在卷為憑,惟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院前開刑事案件審理時,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上開刑事案件審理筆錄在卷可稽,是依上述規定,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博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