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董倫成被 告 林淑玲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15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淑玲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董倫成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游皓婷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