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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原訴字第 7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訴字第7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顥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奇杉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11月2日9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