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23號原 告 葉姵君被 告 陳剛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5年度原訴字第13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11日所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原告姓名「蔡姵君」之記載,應更正為「葉姵君」。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又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227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姓名「蔡姵君」之記載,正確應為「葉姵君」,因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規定,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490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陳嘉年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