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原附民字第42號原 告 黃玲芬被 告 池秀琳
劉曉菁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5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