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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4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福民(已歿)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偵字第2312號、115年度聲沒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長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通槍條壹枝)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員警於民國114年6月1日16時50分許,查獲被告呂福民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該案扣案之長槍1支屬違禁物,爰依刑法38條第1項(聲請書誤載刑法38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非法持有長槍1支,涉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持有非制式槍枝罪,惟其於114年6月1日死亡,業經聲請人以115年度偵字第2312號為不起訴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又查扣案之長槍1支經鑑定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9月3日刑理字第1146084407號鑑定書在卷可憑。則本案扣案之長槍1支足認確係違禁物無訛。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