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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7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張子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19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子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分別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臺北榮民總醫院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海洛因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海洛因為第一級毒品、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為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張子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

度毒聲字第11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因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另經本院以115年度毒聲字第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於115年7月17日停止處分釋放出所,案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4、15、16、17、18、19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並核閱相關卷宗無訛。

㈡前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吸食工具,經送鑑驗,分

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如附表所示之毒品證物檢驗報告存卷可參,足見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所定之違禁物無疑,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從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重量 檢驗報告及鑑定結果 備註 1 軟管 3支 總毛重:22.2196公克(抽驗1個,毛重:1.6350公克) 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2年2月9日慈大藥字第1120209053號鑑定書。 ②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4號、114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2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5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84號 殘渣袋 1個 毛重:0.2386公克(含標籤) 2 針筒 3支 毛重:5.7170公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12月4日北榮毒鑑字第AD149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②針筒檢出海洛因、吸食器檢出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6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29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516號 吸食器 1個 毛重:8.7241公克 3 晶體 1包 毛重:0.4894(含標籤) ①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4年5月22日慈大藥字第1140522070號鑑定書。 ②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7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8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11號、114年度偵字3540號 4 白色粉末 1包 驗餘毛重:0.394公克 ①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4年10月31日毒品證物檢驗報告。 ②檢出海洛因成分。 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115年度毒偵緝第43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58號、114年度毒偵字第1657號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違禁物
裁判日期:202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