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8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江浡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5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晶體壹包(驗餘毛重零點貳零陸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江浡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案件所查扣之晶體1包(毛重0.2119公克,取樣0.0055公克),經鑑定結果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經依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期間已屆滿6個月,且認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民國115年9月17日釋放(另案接續執行),並經聲請人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前開案卷附卷可查;而該案被告前經警扣得之晶體1包(毛重0.2119公克,取樣0.0055公克,驗餘毛重0.2064公克),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檢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二級毒品,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各1件(見警卷第8至13頁;毒偵102卷第23頁)在卷可稽,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