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1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意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5年度偵字第12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符袋壹只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意樺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5年3月13日以115年度偵字第1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符袋1只,係仿冒告訴人英商哈斯布羅消費產品授權有限公司商標權(商標審定號00000000號)之物品,因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專科沒收之物」,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鄭意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宜蘭地檢署檢察官以115年度偵字第12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相關偵查、執行卷宗確認無訛,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應堪認定。又前開犯行所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符袋1只經送鑑定,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貞觀法律事務所告訴暨真仿品意見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被告之蝦皮購物網站網頁截圖及蝦皮帳號註冊資料、取貨單據影本、採證物與商標對照表等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扣案之仿冒「佩佩豬」商標圖樣符袋1只,既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核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