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燕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執聲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燕翎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9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民國114年1月9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64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5年1月8日止,現緩起訴處分期滿而未經撤銷。
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所自承,並為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而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亦各有明定。是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除有刑法第38條第3項所定經第三人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之情形外,須屬於犯罪行為人所有,始得沒收。又違禁物係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之物而言。藥事法對偽藥及禁藥,並無禁止持有規定,則除其他法令另有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使規定外(如安非他命,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規定,不得非法輸入、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打或吸用,屬違禁物),偽藥及禁藥,並非均屬違禁物(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則犯藥事法所定之罪,除該偽藥或禁藥因其他法令列為違禁物外,亦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收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判決意旨、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9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14年1月9日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640號駁回再議而維持原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4年1月9日起至115年1月8日止,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檢察署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規範之禁藥,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在卷,並有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包裹面單照片、扣案證物照片、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3月22日112北機電巡二發字第112009號通關疑義暨權責機關答覆聯絡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112年8月2日北普機字第1121039793號函檢附報運進口快遞貨物名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等附卷可稽,足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屬藥事法第22條所規範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亦係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而擅自輸入之物,及供其犯本件過失輸入禁藥犯行所用之物,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資證明業經相關主管機關先行依藥事法第79條第1項規定為行政沒入銷燬處分,揆諸前揭規定,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文瑜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1 MELATONIN 10MG(120顆/罐,品牌:Puritan's Pride) 12罐 2 MELATONIN 5MG(120顆/罐,品牌:Puritan's Pride) 1罐 3 Vitamin D3 50MCG(2000IU)(200顆/罐,品牌:Puritan's Pride) 72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