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聲沒字第2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凱俐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等案件(113年度偵字第215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之仿冒「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壹件,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凱俐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156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得仿冒「CHANEL」商標之包包1件,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揭違反商標法等案件,業經聲請人以113年度偵字第21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卷及該案之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CHANEL」商標圖樣之包包1件,經台灣薈萃商標有限公司鑑定結果為仿冒商標註冊號00000000號「CHANEL」商標圖樣之商品乙節,則有鑑定報告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各1件在卷為憑,足認扣案之包包1件,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