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15年度易字第410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蘇韋誠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17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5年9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商啓泰書記官 陳怡潔通 譯 林政男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蘇韋誠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蘇韋誠明知毒品愷他命、去甲基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逾5公克以上之犯意,自民國109年10月間起,自桃園市○○區○○街00號2樓B室內取得附表一、二所示毒品(下稱本案毒品)後而持續藏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住處。經警於109年10月16日對蘇韋誠所管領之桃園市○○區○○街00號2樓B室、桃園市○○區○○路00號15樓進行搜索後,因未查得本案毒品,原本因毒品案件受羈押之蘇韋誠於110年8月25日釋放出所後,隨即前往上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住處取出本案毒品,將附表一所示毒品藏放在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另將附表二所示毒品持續藏放在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住處而持有之。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第一隊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搜字第1665號搜索票,於111年10月17日先後至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住處執行搜索,扣得粉紅色包裝咖啡包49包(總毛重:374公克)、米黃色粉末1包(毛重:10.31公克)、鐵觀音包裝袋27個、K盤2個、卡片2張、愷他命1包(1.37公克)、點鈔機1台、電子磅秤1台、9號夾鏈袋2包、4號夾鏈袋1包、IPHONE銀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IPHONE黑色手機1支(IM
EI:000000000000000)、愷他命1包(23公克)、捲菸器1台、空煙管2盒、acer筆電1台、電子磅秤2台、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愷他命1包(4.24公克)、IPHONE白色手機1支(I
MEI:000000000000000)、IPHONE黑色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愷他命9包、分裝杓2支、夾鏈袋1批、電子磅秤1台等物品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455 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附表一:於桃園市○○區○○街000號7樓(含頂加)查獲之扣案毒品編號 品名 成分 重量(公克) 1 粉紅色包裝咖啡包49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321.77公克 驗餘淨重:321.47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3.21公克 2 米黃色粉末1包 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總淨重:8.1716公克 驗餘淨重:7.7558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1083公克 3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重:0.0239公克 驗餘淨重:0.0215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0.0185公克 4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重:20.5986公克 驗餘淨重:20.5579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16.0257公克 5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總淨重:2.5905公克 驗餘淨重:2.5569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1.9584公克
附表二: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3樓之2查獲之扣案毒品編號 品名 成分 重量(公克) 1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 總淨重:980.58公克 驗餘淨重:980.51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470.66公克(計算式:235.33+235.33) 2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 總淨重:2489.04公克 驗餘淨重:2488.99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1792.1公克(計算式:1717.43+74.67) 3 愷他命1包 4 愷他命1包 5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 總淨重:99.03公克 驗餘淨重:98.92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79.21公克(計算式:51.49+27.72) 6 愷他命1包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第三級毒品去甲基愷他命 總淨重:198.12公克 驗餘淨重:198.07公克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152.55公克(計算式:150.57+1.98) 7 愷他命1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