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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易字第 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易字第5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永賢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調偵字第46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鄧永賢係宜蘭縣○○鄉○○路○巷0○00號「ZZZ漫居海岸民宿」實際負責人,告訴人曾宣瑜則係宜蘭縣○○鄉○○路○巷0○00號「維瑜的家三館」民宿負責人,2人所經營之民宿相毗鄰,且2人因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國有土地之使用問題生有糾紛。緣因GOOGLE帳號暱稱「強尼」、「劉曜霆」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分別於民國111年間某日某時,在ZZZ漫居海岸民宿之GOOGLE評論中留言「鄰居有個瘋婆子,會出來管你停車」、「隔壁民宿老闆很妙,明明打柏油的既成道路硬要說是她的土地」等文字,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111年間某日某時,在不詳地點,連結網際網路至其所經營之上揭民宿GOOGLE評論,以「ZZZ漫居海岸民宿(業主)」之名義在暱稱「強尼」、「劉曜霆」2人上揭留言內容下方回覆稱「感謝您的評論……您所提到的瘋婆子是隔壁民宿的老闆娘(維瑜的家三館)長期霸占旁邊國有土地謊稱他們有承租!我已向國有財產局證實過了~~~該筆土地無法承租或購買!已繼承道路使用~~~(沒辦法人不要臉天下無敵)」、「感謝您對我們民宿支持與評論……(哈哈…人不要臉天下無敵)」等文字內容辱罵曾宣瑜,足以貶抑告訴人在社會上之人格評價。嗣經告訴人於114年3月16日晚間某時許,在其所經營之上址民宿上網瀏覽ZZZ漫居海岸民宿之GOOGLE評論,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所為,係涉犯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涉嫌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聲請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規定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