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智易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馨鎂
李志煌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60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王馨鎂、李志煌共同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均緩刑3年,緩刑期間均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編號1-13號、編號15-23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0-11行「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金飾,並陳列在金順美銀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編號1-13號、編號15-23所示仿冒金飾,並自113年8月起,陸續陳列在金順美銀樓」;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2行「販賣該等金飾予不特定之客人」,應更正為「意圖販賣該等仿冒金飾予不特定之客人」;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王馨鎂、李志煌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中之自白」為證據資料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王馨鎂、李志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2人自購入仿冒品之日起至上開遭查獲時止,非法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為單一持有、陳列行為之繼續犯,僅從情節較重之態樣,論以陳列一罪。又其同時意圖販賣而陳列數種仿冒商標之商品,係以一陳列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而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2人就本件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本案與刑法第57條各款相關之事實及被告2人有意賠償,然各該商標權人均未到庭,而未能試行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2人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2人犯罪後已坦承犯行,有意和解,然本件各商標權人未到庭,亦未表明科刑意見,故本件未能成立和解,不宜歸責於被告,又本件被告2人購入而陳列之仿冒金飾應予以沒收(詳沒收說明),被告2人已損失重大,堪認被告2人經此偵、審程序及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3年,以啟自新。另依同法第93條第1項規定,宣告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五、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13號、編號15-23所示之物,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尚琳偵查起訴,由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件: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偵字第7460號被 告 王馨鎂
李志煌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馨鎂、李志煌共同經營址設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金順美銀樓,渠等明知如附表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係附表所示之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商品,經前開主管機關核准而受有我國商標法之保護,現仍在專用期限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指定之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圖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竟仍基於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意,自民國112年起,以每錢黃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價格,向通訊軟體LINE暱稱「楊智超(Sy紳雅)小羊@」之人購買如附表所示之仿冒金飾,並陳列在金順美銀樓,再以進貨價加上1至2成之價格,販賣該等金飾予不特定之客人。嗣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發現金順美銀樓有販賣仿冒金飾之情事,基於蒐證之目的,向金順鎂銀樓購得附表編號1所示之仿冒「LV」商標之耳環1件,經鑑定確認屬仿冒商標商品而向本署提出告訴,復經警方於114年4月24日持搜索票至金順美銀樓執行搜索,扣得附表編號2至23所示之金飾,始悉上情。
二、案經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馨鎂、李志煌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商標單筆詳細報表7份、金順鎂銀樓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查詢資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台灣薈萃有限公司鑑定證明書、違反商標法案查扣物品市值估價表、台灣薈萃有限公司114年6月11日薈台字第02502301140611號函、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114年7月10日114恒鼎智字第0167號函暨商標權人商品辨識意見書、理律法律事務所114年6月11日0000-00000號函暨陳報結果與相關說明、查扣物估價表、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各1份、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之鑑定報告書暨相關文件2份、侵權產品收據2張、金順美珠寶銀樓保證卡1張、名片2張、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提供之侵權商品照片之5張、被告提供之LINE對話紀錄擷取圖片14張在卷可稽,復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馨鎂、李志煌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王馨鎂、李志煌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又被告王馨鎂、李志煌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王馨鎂、李志煌自113年8月起至114年4月24日為警查獲止,在金順美銀樓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同一犯意而於密接之時間、及相同地點持續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罪處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被告本案侵害告訴人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被害人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曾尚琳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冠妏附表:
編號 仿冒物品 商標名稱及圖樣 商標註冊/審定號 專用期限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 重量 備註 1 仿冒LV耳環 LV LOGO 00000000 122/06/3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珠寶包括: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貴重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6分7厘 2 仿冒CHANEL黃金手環 CHANEL 00000000 115/10/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貴金屬仿造品 4.18錢(含包裝4.22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 3 仿冒CHANEL黃金手環 CHANEL 00000000 115/10/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貴金屬仿造品 2.03錢(含包裝2.07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2 4 仿冒CHANEL黃金戒指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84錢(含包裝0.86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3 5 仿冒CHANEL黃金戒指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44錢(含包裝0.44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4 6 仿冒CHANEL黃金戒指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56錢(含包裝0.58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5 7 仿冒CHANEL黃金耳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87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6 8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19錢(含包裝0.49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7 9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39錢(含包裝0.68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8 10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38錢(含包裝0.74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9 11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16錢(含包裝0.46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0 12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19錢(含包裝0.48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1 13 仿冒CHANEL紅繩黃金手環 Monogram )( bi-colored 00000000 117/03/31 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人造珠寶及人造珠寶所鑲製之戒指、手鍊、項鍊、胸針、耳環、耳環夾 0.19錢(含包裝0.48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2 14 仿冒VAN CLEEF&ARPELS黃金手環 不主張侵權 不主張侵權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1.25錢(含包裝1.27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3 15 仿冒VAN CLEEF&ARPELS寶石黃金戒指 quatrefoil design 00000000 122/06/15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珠寶;寶石;貴重金屬及其合金;珍珠;袖扣;領帶夾;戒指;手鐲;耳環;項鍊;胸針;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硬幣;貴金屬製藝術品;珠寶盒;貴金屬製盒;錶及精密計時儀器;手錶;計時器;時鐘;錶殼;錶盒;錶帶;皮製錶帶;錶鏈及錶用發條或錶用玻璃;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貴金屬製雕像或小雕像;時鐘用殼或製錶用殼;獎牌,勳章,獎章;電腦裝飾用珠寶;袋子裝飾用珠寶。 0.86錢(含包裝0.93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4 16 仿冒VAN CLEEF&ARPELS寶石黃金戒指 quatrefoil design 00000000 122/06/15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珠寶;寶石;貴重金屬及其合金;珍珠;袖扣;領帶夾;戒指;手鐲;耳環;項鍊;胸針;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硬幣;貴金屬製藝術品;珠寶盒;貴金屬製盒;錶及精密計時儀器;手錶;計時器;時鐘;錶殼;錶盒;錶帶;皮製錶帶;錶鏈及錶用發條或錶用玻璃;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貴金屬製雕像或小雕像;時鐘用殼或製錶用殼;獎牌,勳章,獎章;電腦裝飾用珠寶;袋子裝飾用珠寶。 0.69錢(含包裝0.76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5 17 仿冒VAN CLEEF&ARPELS寶石黃金戒指 quatrefoil design 00000000 122/06/15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珠寶;寶石;貴重金屬及其合金;珍珠;袖扣;領帶夾;戒指;手鐲;耳環;項鍊;胸針;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硬幣;貴金屬製藝術品;珠寶盒;貴金屬製盒;錶及精密計時儀器;手錶;計時器;時鐘;錶殼;錶盒;錶帶;皮製錶帶;錶鏈及錶用發條或錶用玻璃;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貴金屬製雕像或小雕像;時鐘用殼或製錶用殼;獎牌,勳章,獎章;電腦裝飾用珠寶;袋子裝飾用珠寶。 0.61錢(含包裝0.66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6 18 仿冒VAN CLEEF&ARPELS寶石黃金戒指 quatrefoil design 00000000 122/06/15 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珠寶;寶石;貴重金屬及其合金;珍珠;袖扣;領帶夾;戒指;手鐲;耳環;項鍊;胸針;小飾物(珠寶飾品);貴重金屬製鑰匙圈;硬幣;貴金屬製藝術品;珠寶盒;貴金屬製盒;錶及精密計時儀器;手錶;計時器;時鐘;錶殼;錶盒;錶帶;皮製錶帶;錶鏈及錶用發條或錶用玻璃;鑰匙圈(小裝飾品或墜飾);貴金屬製雕像或小雕像;時鐘用殼或製錶用殼;獎牌,勳章,獎章;電腦裝飾用珠寶;袋子裝飾用珠寶。 0.61錢(含包裝0.66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7 19 仿冒LV黃金手環 LV LOGO FLEUR dans un losange (fig.) 00000000、00000000 122/06/30、124/11/15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珠寶包括: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貴重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1.98錢(含包裝2.03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8 20 仿冒LV紅繩黃金手環 LV LOGO 00000000 122/06/3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珠寶包括: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貴重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0.16錢(含包裝0.41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19 21 仿冒LV黃金吊墜 LV LOGO 00000000 122/06/30 法商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珠寶包括:戒子,貴重金屬鑰匙圈,貴重金屬扣子,耳環,袖扣,手鐲,珠寶錶鍊、附於錶帶或錶鏈之珠寶小飾品,胸針,項鍊,貴重金屬領帶別針,貴重金屬飾針,獎牌;鐘錶或計時儀器及器具包括錶,錶殼,鬧鐘;貴金屬及其合金製或鍍有貴金屬之珠寶盒。 1.00錢(含包裝1.04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20 22 仿冒GUCCI黃金手鍊 GG (20) (WITHOUT SHADOWS) 00000000 115/08/31 固喜歡固喜公司(未提告) 貴重金屬與其合金;寶石;首飾包括鏈、項鍊、戒指、手鐲、耳環夾或墜子;計時器,計時儀;鐘;錶包括具電信功能之錶及傳遞資料至智慧型手機之錶;珠寶箱,手錶盒;手錶腕帶;鑰匙圈(隨身之小飾物)及鑰匙圈之裝飾品。 1.37錢(含包裝1.39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21 23 仿冒DIOR黃金戒指 CD 00000000 121/04/15 法商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未提告) 貴金屬、金鋼鑽、珠玉、珊瑚、水晶、瑪瑙、寶石、及其仿飾品、戒子、項鍊、耳環、手環、胸針。 0.74錢(含包裝0.77錢) 扣押物品相片與商標對照表編號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