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毒聲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欣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115年度毒偵字第701號、115年度聲觀字第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A01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2月9日送監執行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3年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5年6月19日18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宜蘭縣員山鄉金山東路某友人住處,以玻璃球燒烤吸食所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日17時33分許,為警在宜蘭縣○○市○○路00號前查獲其為通緝犯,復於同日18時30分許經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確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是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堪予認定,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3年內再犯」、「3年後再犯」,而針對「初犯」及「3年後再犯」之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前者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後者則係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之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避免其等因尋求戒癮治療而失去親情支持或被迫中斷學業、工作。立法者既已賦予檢察官選擇上述雙軌制度之權限,檢察官自應恪遵法律授予裁量權之規範目的,依職權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妥適考量審慎行使裁量權限,決定是否採行「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或「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法院受理檢察官之聲請,亦有審酌其裁量是否妥適,聲請是否考量施用者之個人與環境因素,使施用者達到戒除毒癮而澈底擺脫毒品危害目的之必要。如有裁量逾越、怠惰等情形,均構成裁量瑕疵。是倘若施用毒品者並無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各款所列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事,檢察官未予斟酌個案情節而逕予選擇「聲請法院裁准觀察、勒戒」,即難謂已為合義務之裁量。
三、經查:
(一)被告於偵查中坦承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且經警採集之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附卷可參,足認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認被告確有上開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又被告曾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80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經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112年2月9日送監執行出所,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稽,是被告本案所為距其前次因施用毒品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日已逾3年,堪以認定。
(二)惟檢察官於115年8月21日為本案聲請時,被告雖在監執行,而有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2項第3款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事由,然被告已於115年10月18日因徒刑期滿執行完畢出監,目前並無其他因案經提起公訴、判決有罪確定、等待入監服刑或在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在卷可參,則上開事由已經消滅。又檢察官依毒偵卷內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已可知被告另案執行至115年10月18日即將出監之情形,且被告於115年8月13日經檢察事務官偵訊時供稱:承認施用第二級毒品,希望可以給我一個機會(毒偵卷第38頁),然檢察事務官於當日訊問時,僅詢問被告有關施用毒品之情節,並未詢問被告就本案施用毒品處遇之意見,嗣亦未再給予被告就此表示意見之機會,則就被告陳述是否適宜為戒癮治療之合法程序保障,尚有不足,檢察官為本件聲請,亦未具體主張本案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原因。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供稱:即將於115年10月18日出監,有檳榔攤工作,亦有未成年子女須陪伴,希望可以戒癮治療等語(本院卷第34至35頁),表達即將於115年10月18日出監,有進行戒癮治療之意願,從形式上觀察,被告目前並無明顯不適合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之情形。依卷內事證,本院尚難認檢察官已斟酌個案情節而為合義務之裁量,故本案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