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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謝承恩上列被告因聲請停止羈押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承恩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希望能交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被告謝承恩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訊問被告後,以被告涉犯三人以上加重詐欺未遂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乃於同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

三、本案業已審結,雖被告仍有逃亡之羈押原因,然本院認被告若能具保新臺幣(下同)3萬元,即能達到保全被告之目的。爰命被告提出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柯思亘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