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富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富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富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18年12月18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7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