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子呈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子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呈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偽造文書、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9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3罪)確定;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訴第3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2罪)、4月、3月確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恐嚇取財得利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3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詐欺、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4罪)、4月、5月(2罪)確定,前開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1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二)因不能安全駕駛至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交簡字第15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毀損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詐欺、竊盜、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3罪)、4月確定,前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更一字第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2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09年4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78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6年3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