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6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薛又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薛又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薛又千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5年1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067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40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5年3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