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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117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1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彥萌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彥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彥萌前因詐欺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又因毀棄損壞、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確定,嗣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1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8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共39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52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6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5月17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5年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9235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秉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