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張心怡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心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心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復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2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2年度簡字第886號、113年度簡字第112號、113年度簡字第88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4月、4月確定,前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279號判決有期徒刑6月確定;復因竊盜等案件,分別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42號、113年度簡字第303號、113年度簡字第424號判決有期徒刑4月、3月、3月確定,前開案件並經本院以114年度聲字第4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前開(一)(二)接續執行等情,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於113年2月16日入監執行(先執行另案所定之應執行拘役120日,續於113年4月26日起執行上開徒刑),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8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5年6月25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5年6月1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