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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228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28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俊宏具 保 人 陳淑瑩上列被告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5年度執聲沒字第9號、114年度執再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淑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即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五萬元後,經具保人陳淑瑩出具現金保證而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一百十八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俊宏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五萬元後,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二日由具保人陳淑瑩如數繳納而釋放等情,見卷附執行案件管理作業→案件進行處理→保證金處理單即明。嗣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67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後,聲請人合法傳喚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署執行,惟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拘提被告亦未果,且被告並未在監在押等情,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刑事執行案件進行單、送達證書、函(稿)、拘票及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礁溪分局函、拘提無著報告書、現場照片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九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書記官 游博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