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4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阮昱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阮昱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阮昱銘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民國114年12月3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7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8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5年7月7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