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7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宗詮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5年度執聲付字第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妨害性自主(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後經該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3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12年10月3日入監,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接續執行上述案件,茲執行機關輔導教育/考核憑定在監情狀,報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013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並應命其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至3款所列1款或數款事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法院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㈠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㈡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㈢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①對未滿14歲女子為性交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8年度侵訴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確定,嗣於該院以112年度撤緩字第230號裁定撤銷緩刑宣告確定;②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嗣入監接續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5年5月1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0130號核准假釋等情,有上開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5月11日法矯署教字第11500110131號函暨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為上開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112年度訴字第73號),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又因受刑人其中所犯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而經假釋付保護管束,本院斟酌卷附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上開判決書、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戶口名簿、收容人切結書、戶籍謄本、受刑人人相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㈠、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㈡-㈥、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收容人基本資料、個別教誨紀錄、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Static-99andRRAS
OR、MnSOST-R等量表、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命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如主文所示之事項。倘受刑人違反上開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6項規定,得撤銷其假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第481條之1第3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