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5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子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5年度執聲字第2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子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子程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法第50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而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得易科罰金之刑,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不併合處罰之,惟受刑人業已請求聲請人就上開各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本院審核相關卷證後,認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復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刑罰暨定應執行刑之規範目的、所犯各罪間之關聯性及所侵害之法益與整體非難評價等面向,在外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附表:受刑人林子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 1 2 罪名 妨害秩序 妨害自由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11/08/06 113/02/0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宜蘭地檢112年度調偵字第193號 宜蘭地檢113年度偵字第6179號、113年度軍少連偵字第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71號 判決日期 113/03/22 114/08/07 確定判決 法院 宜蘭地院 宜蘭地院 案號 113年度訴字第66號 113年度原訴字第71號 確定日期 113/04/29 114/09/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否 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否 備註 宜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609號(已執畢) 宜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84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