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智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智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智堯前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3年1月11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2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2月3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859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何威伸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