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遠為具 保 人 王執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4年度執字第1828號、114年度執聲沒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執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柒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遠為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7萬元,由具保人王執中於民國112年9月21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7萬元,由具保人如數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2843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被告之戶籍地址並未變動,亦未在監在押,被經聲請人依法傳喚前往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接受執行,但被告並未遵期到場,嗣經聲請人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聲請人已發函通知具保人遵期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未到案等情,有上開判決、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拘票、報告書等在卷可稽。且被告於113年7月4日即出境未曾返國,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被告入出境資料附卷足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與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芝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信帆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