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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543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543號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高培倫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更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A01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A0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原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20日核准假釋在案,嗣因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核發執行指揮書重核假釋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日確認仍符合刑法第77條第1項之假釋規定,維持其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假釋出監受刑人刑期變更者,監獄於接獲相關執行指揮書後,應依刑法第77條規定重新核算,並提報其假釋審查會決議後,報請法務部辦理維持或廢止假釋;前項經維持假釋者,監督機關應通知該假釋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相對應檢察署向法院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 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法院為前項宣告時,得委託專業人員、團體、機構評估,除顯無必要者外,應命被告於付保護管束期間內,遵守下列一款或數款事項: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之事項;犯第1項罪之受刑人經假釋出獄付保護管束者,準用前項規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A01前(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2)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上訴字第15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1年9月、1年10月、1年9月、3年1月、1年8月、1年9月、1年9月,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11年度台上字第51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前開(1)(2)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49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確定,原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3年6月26日以113年度聲保字第707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於保護管束期間內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且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嗣受刑人另於假釋前(3)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經本院以113年度訴字第4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並於114年10月27日以114年度聲字第557號將前開(1)(2)(3)改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前開裁定並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執更律字第496號指揮書執行,而受刑人因刑期變更,經重新核算後仍符合假釋要件,並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5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25200號函核定,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及第137條規定核予維持假釋等節,有法院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15年7月2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500225200號函文、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復審酌受刑人係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或少年犯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修正前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第1項之販賣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刑法第235條販賣猥褻物品罪,為避免受刑人再有影響兒童、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之情形,確有必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第1款、第2款之規定施以約束,爰依前開規定,命受刑人於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應遵守事項規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1項、第3項、第2項第1款、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邱淑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日期:2026-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