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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聲字第 60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609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劉俊宏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9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劉俊宏已認罪,已無審理之必要,請准予提出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1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5日起執行羈押。而被告另案因洗錢防制法、詐欺等案件,業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2萬元及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臺彎宜蘭地方檢察署已函請本院准予先執行被告上揭徒刑,經本院函覆准予先執行上開徒刑,被告已於115年8月14日轉為受刑人身分,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此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紙在卷可稽。是被告既已非屬羈押被告之身分,則被告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即屬無據而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裁判日期:2026-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