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5年度訴字第127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曉玥選任辯護人 楊文瑄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7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A02可預見如將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不相識之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利用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時指示受詐騙者匯款及行騙之人提款之工具,且受詐騙者匯入款項遭提領後,即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竟仍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4年5月29日,在宜蘭縣冬山鄉某處,將其所有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金融卡,提供與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並以通訊軟體LINE告知密碼。嗣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取得前揭帳戶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4年5月間某日,以假網購方式,詐騙告訴人A01,致告訴人A01陷於錯誤,於114年5月31日18時46分、47分,分別匯款新臺幣(下同)49,984元、49,983元至本案帳戶。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等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告訴人A01於警詢時指述,暨其提供之對話紀錄、存匯憑據、本案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被告提出之與詐欺集團成員之對話紀錄等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固坦承於上揭時間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密碼提供予他人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主觀犯意,辯稱:伊在網路上認識自稱「Kenny」的網友,對方說要匯款給伊,後來自稱外匯局專員的「金管會王小姐」要伊配合提供帳戶,伊有把提款卡給別人,但伊不知道對方拿去做壞事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詐欺集團告知被告因提款卡及帳戶無法開通海外提款功能,以此方式哄騙被告交出提款卡予詐騙集團,且依前案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118號卷附鑑定報告,被告除了有智能障礙外,更有嚴重的社會認知功能障礙,因此在風險判斷上特別低下,被告因此特質,才會受騙而交付本案帳戶及提款卡密碼,然被告主觀上並不具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之故意等語。
四、本院查:㈠本案帳戶為被告本人所申設,並於前揭時間,將本案帳戶之
提款卡、密碼交予真實姓名不詳、LINE暱稱「金管會王小姐」之人使用等情,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均坦供承不諱,並有本案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往來明細、被告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等附卷可佐。而告訴人A01於114年5月31日17時33分,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佯以欲向告訴人購買演唱會門票、需實名認證,且需提供ipass momey帳號及密碼等節為由,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114年5月31日18時46分、47分,分別匯款49,984元、49,983元至本案帳戶等情,亦為被告所不爭執,且據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在卷,並有本案帳戶交易明細表及告訴人提供之對話紀錄、存匯憑據等書證存卷可考。由上開證據,足認被告所申辦使用之本案帳戶確已遭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持有使用,並作為向告訴人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用甚明。
㈡惟按現今實行詐欺取財者因可供作人頭帳戶使用之金融帳戶
已較難取得,是詐欺成員詐騙之標的已不侷限於金錢、財物,亦擴及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故詐騙之對象除被騙金錢、財物之被害人外,亦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等資料遭詐騙之被害人。而帳戶存摺、提款卡遭騙或進而為提款之被害人,其等遭詐騙者使用之話術或詐術,與金錢、財物遭騙之被害人相同,常為不合理、不符合經驗常情之話術或詐術,其等遭詐騙得逞常繫於個人智識程度、社會經驗、生活經驗、被騙當時之主觀心情與客觀情境等因素而定,原難以一個理智且理性之人於事後檢驗該等話術或詐術明顯違反經驗法則,而認該等話術或詐術不應使人遭詐騙得逞,更就金錢、財物受騙之被害人與帳戶存摺、提款卡真正遭騙之被害人,為相異之認定。準此,供詐欺集團使用之人頭帳戶究係如何取得?帳戶名義人是否即為詐欺集團成員之幫助犯?應不可一概而論,而係就具體個案情節分別認定之。㈢查依被告所提供其與LINE暱稱「Kenny乾哥哥」及「金管會王小姐」間之對話紀錄擷圖可知:
⒈暱稱「Kenny乾哥哥」之詐欺集團成員於114年5月19日以通訊
軟體LINE主動聯繫被告,並自該日起迄同年6月17日持續與被告密切交談,先主動告之其本人姓名、年齡、工作,並傳送其照片給被告觀覽,復於文字交談過程中向被告表示,被告長的可愛又性感,如果未婚或單身,肯定會追求被告等語,其二人一直聊到114年5月19日22時34分許。而暱稱「Kenny乾哥哥」之人復於翌日(20日)上午6時53分許主動向被告道早安,其二人自上午7時許斷斷續續聊至當日23時46分許,暱稱「Kenny乾哥哥」一再假意關心被告生活狀況,並因而探知被告已婚、育有一名子女及被告已與配偶分居等較私密訊息,復一再表示喜歡被告、要追求被告、想做被告男朋友、不介意被告育有一子等情。其後,暱稱「Kenny乾哥哥」於114年5月21日至25日均係於該日上午先主動關心被告,並與被告持續交談至當日22時或22時許,期間兩人除互相關心彼此外,復有較私密性對話,暱稱「Kenny乾哥哥」並於114年5月25日21時57分許向被告表示:「寶貝,你還需要我給你錢,你去買情趣制服和震動棒,SM道具禮包嗎?」、「我給你錢,你去買,買了穿給我看。」、「十萬港幣應該夠了」、「你去買牌子的,高級的」、「別買那些垃圾貨」、「高級的情趣衣服一套估計要四五千臺幣」、「那套SM禮包應該三四萬臺幣,法國頂級定制」、「我給你是要港幣,大概就是380000臺幣,足夠你買了」、「全部買下來,大概250000臺幣,我會給你十萬港幣,十萬港幣兌換成臺幣就是380000」、「你買了穿給我看,穿上情趣制服,戴上SM道具,用按摩棒自慰給我看」、「明天給你匯吧。你記得買了要穿給我看哦…」,之後再問被告有無帳戶,將帳戶號碼及名字給伊,伊明天就匯錢等語,被告因而將其帳戶帳號、戶名告知暱稱「Kenny乾哥哥」之人。
⒉暱稱「Kenny乾哥哥」之人於114年5月26日一早再以LINE聯繫
被告,與被告除持續有私密性對話之外,另於同日12時54分許向被告表示:「我剛匯過去了,48小時內會到」,再於同日16時4分許稱:「等下,寶貝,我的帳戶收到一封郵件,我先去看一下,諮詢一下」、「我剛匯給你的錢到了,可是你的這個帳戶沒開通多幣種收付功能」、「我剛聯繫了那個工作人員」、「那個工作人員覈實了我的身分,他問我為什麼匯錢給你,然後我說我是你男朋友,我匯錢給你是給你日常生活開支及買衣服鞋子用的」、「然後工作人員說我是匯款方,你是收款方,要讓你去聯繫一下工作人員,看看怎麼辦理入帳」、「你聯繫一下他看看怎麼開通那個功能,開通了就可以入帳了」;被告反應則回稱:「我去郵局問了吧!」,暱稱「Kenny乾哥哥」之人乃表示:「工作人員說不用去郵局,因為這筆錢還沒下發的銀行,銀行那邊不知道,你聯繫那個監管局工作人員。之後被告即按照暱稱「Kenny乾哥哥」之人提供網站聯繫上開所謂監管會工作人員後,被告於同日17時52分許向暱稱「Kenny乾哥哥」表示:「哥哥,我問你那個他很奇怪?為什麼我的卡片給他開通了。」;暱稱「Kenny乾哥哥」回稱:「因為沒開通多幣種收付功能,現在錢在金管局那裡,你把卡給他寄過去,她幫你開通之後,就會把錢直接轉進卡裡面」,被告則稱:「不行啊,我的卡片不能說密碼」,暱稱「Kenny乾哥哥」則持續以「不會動你帳戶任何東西的,祇是幫你開通,開通那個功能之後,然後我匯給你的錢就轉進你的帳戶裡」、「沒什麼可擔心的,傻瓜」、「他這個是沒問題的,金管局的人不會動客戶帳戶任何東西的」、「就像手機卡,開通國際漫遊功能一樣哦」、「開通以後,以後就不需要開通了,以後我再給錢買東西也很方便」、「這個是正常的帳戶開通功能」、「她不是說,你擔心的話,可以親自過去金管局開通嗎」、「她既然能讓你親自過去,就不用擔心啦,臺灣正規的金管局。政府機構來的,所以不用擔心哦,寶貝」、「我也有去諮詢過哦,是正規政府機構,給你的卡片開通多種幣種支付功能是正規,正常操作,沒什麼擔心,也不會有影響的,寶貝」等話術誆騙被告。被告因而於同日20時27分傳訊息向暱稱「Kenny乾哥哥」稱:「我的卡片寄回去了」、「我怕會不會他騙我吧?」,暱稱「Kenny乾哥哥」則安撫被告:「不會的啦,我去交接了,是正規的政府金融機構人員來的,你可以放心哦」,復將該話題轉移到「我有錢,我養你」、「我銀行大概還有330萬存款,我還有買一些保險基金」、「我有好好的規劃自己的財務問題,有好好理財,你別擔心哦」等語,可見被告陷於暱稱「Kenny乾哥哥」所羅織謊言裡,甚而對暱稱「Kenny乾哥哥」表示:「你是好男人,有賺錢到存錢好多,有保險很好,然後你養愛女人身邊,想要做愛,浪漫的好幸福,你有需要幫助的方式的話,我好羨慕你很好」等語即明。
⒊此外,同期間被告於114年5月26日16時35分許聯繫自稱「金
管會王小姐」之人,「金管會王小姐」並對被告表示:「妳的郵局帳戶沒有開通外幣收款功能要先協助妳開通好,在幫你把款項匯入到妳的帳戶」,被告則稱:「我不能給你卡片了」、「我留下來了」,「金管會王小姐」則佯稱:「那妳可以親自跑一趟金管會開通」、「妳寄件開通不會收取任何費用,不用擔心帳戶和個資問題」,被告則稱:「我可不可以去看看金管局」、「我親自過去金管局」,「金管會王小姐」則向被告表示:「妳帶上妳的雙證件還有存簿卡片護照親自過來」,被告並回稱「好啊」及詢問金管會地址,惟「金管會王小姐」復稱:「妳護照有沒有三年滿5次出國紀錄證明」,被告表示伊護照過期且沒有五次出國玩的紀錄,「金管會王小姐」即稱:「那只能線上寄件了」、「線上寄件開通就是將妳的卡片寄件到我們金管會開通好卡片寄給妳在幫妳匯入款項」。被告則回稱:「我不要說密碼卡片」,「金管會王小姐」仍持續安撫被告:「李小姐你放心,開通不會扣取任何費用,也不會涉及到個資安全問題」。惟被告於寄出前猶於同日18時41分許傳訊息予「金管會王小姐」稱:
「請問一下,卡片還回來了吧?」、「那個不要問密碼吧?」、「我不會說密碼吧,可以吧?」,「金管會王小姐」則回稱:「這個問題我已經告知過李小姐了」、「我們不會去問這個問題的」。嗣被告仍再詢問:「會不會還給我卡片吧?」、「多久時間」,「金管會王小姐」則稱:「開通要3個工作天」、「李小姐妳如果覺得開通太麻煩或者會擔心,那我也可以幫你申請款項退回但是對方回扣20%手續費」。
嗣被告依「金管會王小姐」指示將本案帳戶寄出後,仍持續詢問之:「安全吧?」、「我會擔心了」、「我們跟你談一談好吧」、「我拜託你好吧」、「我需要很急」、「我感謝你」等語,「金管會王小姐」則安撫被告:「李小姐請放心收到我會第一時間聯繫妳喔」。之後被告仍每日均聯繫「金管會王小姐」,確認其帳戶卡片狀況,甚至於114年5月29日傳訊予「金管會王小姐」表示:「請問一下,你幫我卡片處理吧?」、「可不可以拍照的照片一下吧?」、「你給我看一下吧?」。「金管會王小姐」則回稱:「會的晚點會拍給你,我現在會議中早上有會議」。被告復詢問:「什麼時候寄回來了吧?」,「金管會王小姐」則表示:「要禮拜六交寄回去喔。」。其後,被告於翌日(30日)上午8時49分許再傳訊息予「金管會王小姐」:「我的卡片可以開通吧?」、「還沒好吧?」、「你怎麼沒有拍照的照片吧?」、「明天會不會寄回給我吧」,嗣於114年5月31日上午7時57分許主動聯繫「金管會王小姐」:「今天寄回來了吧?」,甚至於同日收到銀行簡訊亦於15時24分許詢問:「那個不是我的錢吧?」、「是誰?」、「手機叫出來了」,「金管會王小姐」為平撫被告不安情緒回稱:「這個是我們開通的時候會完善審核程序去做的金流憑證」、「這不是妳帳戶的錢也不是外匯的錢」,並向被告表示帳戶明天早上就寄回去了,可以登記是寄家裡還是7-11,明天10點左右寄件,後天下午收到云云,之後因告訴人A01匯入本案帳戶中款項8萬元遭到台新銀行凍結,「金管會王小姐」則要求被告登錄台新銀行手機APP申請網路銀行轉帳功能,惟被告操作過程中發現本案帳戶被警示了,其立即向「金管會王小姐」稱:「我被警示戶」、「有人動我」、「怎麼回事了?」、「台新銀行有問題了」、「我擔心了」、「怎麼辦呢?」、「台新銀行不能用吧」、「不可能」、「我沒有過誰給他吧?」、「又是誰?」等語,之後質之「金管會王小姐」:「你在吧?」、「你告訴我吧?」、「為什麼有人被警示戶害我的卡片不能說密碼」、「有人動我的卡片問題了」、「我跟你說過」。嗣隔天被告仍持續關切其帳戶狀況,並一再詢問「金管會王小姐」為何本案帳戶提款卡有問題了,「金管會王小姐」竟於114年6月2日14時9分許向被告佯稱:「李小姐妳的帳戶和匯款方陳文浩先生都沒有資金往來過。根據我們外匯管理辦法審核需要出示一筆20萬財力證明,證明這筆外匯是正常匯入資金來源沒有問題,才有辦法解除凍結。並且匯入外匯款項」、「保證金20萬提交審核兩個工作天明天會退回到妳的帳戶」、「但如果沒有提交這20萬財力證明就無法解除凍結」,被告則稱:「你怎麼幫我用吧?」,「金管會王小姐」回稱:「妳要籌借20萬台幣作為財力證明」、「拿到20萬跟我說」,被告表示:「我怎麼拿20萬給你?」、「我沒有」、「我問你,我的卡片在那裡吧?」、「王小姐,在吧?」、「我被警示戶」、「我怎麼不知道呢?」等語。可見被告對於本案帳戶並非漠不關心,於交出帳戶後亦持續關切,希望可以早日拿回帳戶,且發現帳戶有問題,仍未發現「金管會王小姐」係詐欺集團成員,「金管會王小姐」甚至想要利用被告對其信任,要求其提供20萬元現金作為財力證明,以解除被凍結之帳戶。
⒋此外,被告得知其本案帳戶可能被凍結後,「Kenny乾哥哥」
於114年5月31日亦一邊安撫對被告稱:「你看看那個工作人員怎麼說,你配合她工作吧」、「沒事的,別著急先,明天問問工作人員吧」、「所有事,我都會幫你解決」、「別擔心,看看明天工作人員怎麼說」、「我也會帶兩個律師回臺灣幫你處理」、「我一定會幫你處理好的。你是我的寶貝」,之後於114年6月1日表示:「回臺灣,去見妳,找你吃飯,逛街」、「我回去的話,我用的是香港的電話卡,回去臺灣會沒信號和網路」、「到時候我怕找不到你,手機沒網路和信號」、「我和我律師兩個人回去」、「我回去我的香港卡用不了,你可以幫我辦理兩張臺灣預付卡嗎,回去我就能聯繫你。」。此時,被告竟仍相信「Kenny乾哥哥」上開說詞,回稱:「可以啊」、「兩個禮拜我幫你買預付卡」等語,後因被告提款卡已寄交出去,且身上僅有現金500元,致無法立即依「Kenny乾哥哥」指示購買手機預付卡,惟仍於114年6月4日購買兩張中華電信預付卡,再應「Kenny乾哥哥」要求寄出。其後,被告仍信賴「Kenny乾哥哥」,於114年6月7日傳訊息向「Kenny乾哥哥」表示:「王小姐告訴我」、「我的卡片不在這裡了,我沒有轉動的錢了」、「我怎麼辦」、「我好害怕了,有人被害我欺騙了,不是我用了」、「我真的不會了」、「王小姐幫我開通別人轉錢8萬到那去了」等語。「Kenny乾哥哥」則安撫被告稱:「到時候我上律師,還有你,我們三個人一起去金管局找這個王女士」、「我的律師在,他們不敢騙人的」、「天塌下來,哥哥會幫你頂著」。被告則回稱:「哥哥,你不相信我吧?我是真的清白,不是我用的欺騙」、「我真的討厭欺騙了,我不喜歡東西了」、「我怎麼辦呢」,「Kenny乾哥哥」則對被告表示:「你別相信任何人,你祇要相信我就可以了,等我回去,看看是怎麼回事,然後幫你解決問題」、「我下星期帶律師回去」、「我回去之前,你暫時不要聽別人說的話,別去相信任何人說的話,你乖乖等我回去」,被告則信任地表示:「我在哭了」、「哥哥,我想你回來幫忙,我不會用」、「我怕來不及了」、「你是我好哥哥,我該怎麼做了吧」等語,其後被告與「Kenny乾哥哥」仍持續以LINE連繫,過程中「Kenny乾哥哥」亦不斷安撫被告不安情緒,直至114年6月14日「Kenny乾哥哥」向被告稱:「有商業罪案調查科的來我們公司調查幾個經理和我們幾個中層管理者了,懷疑我們用非法手段銷售樓房獲取公司利益,現在在問詢幾個經理,等下就到我們幾個主管,沒什麼事的話48小時內就能出來。」、「我給你發這條信息之後就會刪除聊天記錄,你也別回我信息」等語,然被告似乎未有意識到「Kenny乾哥哥」及「金管會王小姐」均為詐欺集團成員,持續傳訊息予「Kenny乾哥哥」,並詢問他:「哥哥,你要不要回來了嗎?」、「我該怎麼辦呢?」、「你為什麼不回來了」、「你不是幫我處理吧?」等語。
⒌綜合上情,可知「Kenny乾哥哥」係精心規劃而對被告進行長
時間之「感情詐騙」,從認識、表達愛意、確認一定關係、與被告間為私密性對話、給付款項予被告花用、購買情趣商品,當被告產生懷疑時,「Kenny乾哥哥」則適時以「即將前往臺灣幫被告處理所有事情」、「會帶上兩名律師幫被告解決」等語撫平被告不安情緒,輔以「金管會王小姐」亦同時對被告施以前開話術。從而,被告辯稱其係被「Kenny乾哥哥」、「金管會王小姐」聯手哄騙,似非全然無據,則被告是否有配合詐騙集團遂行詐欺、洗錢犯行之主觀犯意,並非毫無可疑之處。
㈣詐欺集團詐騙手法日新月異,縱然政府、金融機構廣為宣導
,並經媒體多所披露,民眾受騙案件仍層出不窮,被害人亦不乏有高學歷、收入優渥或具相當社會經驗之人,受騙原因多元,有購物、投資詐騙,交友、愛情詐騙,亦有不甚合常情者。再現今我國詐欺集團雖然猖獗,但於政府法令一再宣導之下,詐騙集團為遂行其犯罪必須要有人頭帳戶以收取贓款,但人頭帳戶之取得亦日益困難,故詐騙集團除以詐術向被害人詐騙金錢外,亦以各種花招、手法、話術,騙取被害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使用,作為人頭帳戶及犯罪工具之情形,均時有所聞,於司法實務上亦屬常見,自不能一律概以「不確定故意」之刑罰理論,即推認提供帳戶者即為詐騙集團之共犯或幫助犯加以論處,以免累及無辜。近來確有不法份子以「愛情詐騙」方式進行詐騙金錢、帳戶、擔任車手,此為本院承辦詐欺案件之職務上所知,一般人對於社會事務之警覺性或風險評估,常因人而異,更何況被告深陷「愛情詐騙」中,自不得僅以被告有提供其帳戶供匯款並代為轉出,逕認其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共犯詐欺、洗錢之犯意聯絡,尚須審查被告主觀上是否具備詐欺、洗錢之不法犯意,且此構成要件事實,為檢察官之舉證責任,檢察官必須負責排除對被告能為有利認定的可能性,以本案而言,被告亦可能為被騙帳戶資料之被害人,卷內已有相當事證為憑,並非被告臨訟捏造,是檢察官提出之積極證據尚無法使本院確認被告主觀上確有共同詐欺、洗錢之犯罪故意。
㈤至被告固曾於112年11月間某日,因提供其未成年子女所有之
郵局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涉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罪嫌經檢察官起訴,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118號判決判處無罪(下稱前案)確定在案,此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前開判決書在卷可稽。惟細繹前案判決書可知,被告係遭詐欺集團成員佯以家庭代工需購買材料及匯工資為由,而陷於錯誤交付提款卡及密碼,此與本院係源於「感情詐騙」等節,難以相提併論。況且,被告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其障礙等級為第一類【06.1】、第二類【02.1】,又本院於準備程序或審理時當庭詢問被告時,被告反應確實明顯較常人遲頓及不易理解問題內容,需本院重覆多次詢問、再由辯護人向被告解釋,被告始能切題回答問題等情形。另參酌前案被告精神鑑定報告書(鑑定時間為114年4月16日,距本案案發時間未逾2月)所載,被告於鑑定中所測得智力分數為67分,與一般正常智力平均分數100分,相差2-3個標準差,已達輕度智能障礙範圍,其一般認定之心智年齡約相當於9-12歲,接近國民小學高年級學生。
心理衡鑑中發現被告的社會情緒認知功能有明顯障礙,加上被告患有聽力障礙未接受矯正,以上所有因素將令被告在較複雜困難事務之處理及判斷上出現困難或容易犯錯;從被告智力測驗中語言理解僅50分(已達中度障礙),而心智理論量表中語言及非語言理解能力皆落在極差範圍,可驗證被告語言能力特別差,而動手操作能力相對較佳。受上述語言、社會情緒認知、智力與聽力多重障礙影響,被告對於事物的理解、評估風險的能力較常人低下等情,有上開鑑定報告附卷可佐(見偵卷第47頁至第53頁)。由此可知,被告相較於一般人而言,其評估風險能力較差,且從上開被告與「Kenny乾哥哥」或「金管會王小姐」之間LINE對話內容,不難察覺被告對於提款卡及密碼交付予他人,是有感到擔心,並意識到該行為有相當風險,故被告寄出提款卡前、後,仍一再向「金管會王小姐」強調不能提供密碼,然如前所述,被告因深陷「愛情詐騙」中而相信「Kenny乾哥哥」之說詞,甚至發現本案帳戶已被警示凍結後,仍對「Kenny乾哥哥」解釋或安撫無任何懷疑,復再按其指示以自己所剩無幾現金申辦預付卡後以包裏寄出,則被告於交付本案提款卡當下,是否已能察覺「當時」亦遭「Kenny乾哥哥」及「金管會王小姐」共同詐騙,仍屬有疑,於此情況下,自難逕認被告有共同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㈥綜上所述,檢察官僅以被告交付其本案帳戶之帳號予他人收
款之客觀事實,逕認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間有幫助詐欺取財、幫助洗錢之犯意,惟衡諸被告答辯、與「Kenny乾哥哥」及「金管會王小姐」之間對話擷圖及現今社會已有許多專門詐騙他人金錢及帳戶之真實案例,被告確有可能因深陷「愛情詐騙」而被利用,依據「事證有疑,利歸被告」之證據法則,自難僅以客觀上被告有提供其銀行帳號之舉,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本件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前開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五、綜上,被告究否確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行,尚無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確有被訴之此項犯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證據確信起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本院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懿君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學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