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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訴字第 495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495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子逸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768號、第4607號),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5年度偵字第39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游子逸自民國壹佰壹拾伍年捌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游子逸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前另涉犯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5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嗣被告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撥執行在案,被告已於民國115年8月21日入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前揭有期徒刑,亦有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5年執日字第794號執行指揮書在卷足稽,審酌被告既因另案執行,其身體自由已受到相當期間限制,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日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回溯自送執行日即自115年8月21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憶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