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64號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清潭選任辯護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陳頡宇律師被 告 謝文仁選任辯護人 紀伊婷律師被 告 林俊勳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被 告 黃建凱
謝少騏
邱盟竣
何家弘
吳星偉上列5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游儒倡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6353、8651、10161、115年度偵字第662、6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被告劉清潭、謝文仁、林俊勳、黃建凱、謝少騏、邱盟竣、何家弘、吳星偉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被告等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在案,嗣因本院認本案不宜行協商程序,而駁回改行協商程序之聲請,是本案仍有續行證據調查之必要,應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嘉容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