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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原 告 康清煌

康清崇康秋香康清波被 告 鎰峰倉儲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豪被 告 游力誠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8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博安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