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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霈晴

黃素齡黃照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被 告 曹致瑋

全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珍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曹致瑋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原告復未聲請本院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怡潔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