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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1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1號原 告 黃霈晴

黃素齡黃照明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被 告 詹晉嘉

葛瑪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尚毅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7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程明慧法 官 商啓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