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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5 年重附民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黃秀美被 告 曹依莉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6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依莉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黃秀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法 官 陳嘉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嘉萍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2